- 問: 哪些人適用個人最低稅負制?
答: 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3條規定,個人最低稅負課徵的對象是「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根據《所得稅法》第7條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係指:
(1)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或
(2)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
國人只要出境滿2年,戶政事務所將代為辦理遷出登記。實務上,國稅局會將戶籍仍存在者,視作2年內曾回台,並且有經常居住。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98號解釋指出,「納稅義務人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有經常居住之事實,即使於一個課稅年度內未居住屆滿183天,亦應認其為中華民國居住之個人」。因此認定上,只要有中華民國戶籍,就認定為「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適用個人最低稅負制。
另外,外籍人士如果在一個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也要適用個人最低稅負制。
- 問: 個人有海外所得都會課到稅嗎?
答: 根據《條例》第3條及第12條規定,個人有海外所得者須同時符合下列四項要件,才會課到稅:
(1)海外所得≧100萬元;
(2)基本所得額>600萬元;
(3)基本稅額>一般所得稅額;
(4)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海外已納稅可扣抵金額。
- 問: 海外所得是指哪些地方的所得?
答: 海外所得係指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
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指所得稅法第8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以外之所得。
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規定,台灣地區人民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台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故大陸地區來源所得非屬海外所得。
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28條規定,台灣地區人民有香港或澳門來源所得者,其香港或澳門來源所得,不視為台灣地區來源所得,免納所得稅。故香港及澳門地區來源所得係屬海外所得。
- 問: 基本所得額包含哪些項目?
答: 基本所得額包含下列5項:
1.綜合所得淨額;
2.海外所得(自99年起施行,一申報戶全年合計<100萬元者免予計入,≧100萬元者全數計入);
3.95年1月1日後所訂立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受益人受領之保險給付;(但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在3,000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
4.未上市櫃股票或私募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受益憑證等證券交易所得;
5.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減除之非現金捐贈金額。
- 問: 基本稅額如何計算? 一般所得稅額是指什麼東西?
答: 基本稅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基本稅額=(基本所得額-600萬)×20%
一般所得稅額是指,個人當年度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應納稅額,減除依其他法律規定之投資抵減稅額後之餘額,亦即在沒有最低稅負制情況下所繳納的個人綜合所得稅額。
- 問: 海外所得在海外已繳納的稅額可以扣抵嗎? 有無扣抵限額的規定?
答: 海外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地法律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可以申請扣抵。但扣抵的數額不得超過因加計海外所得,而計算增加之基本稅額。海外已納稅額扣抵限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海外已納稅額扣抵限額=(基本稅額-一般所得稅額)×海外所得÷(基本所得額-綜合所得淨額)
海外已繳納稅額申請抵扣時,應提出所得來源地稅務機關發給之同一年度納稅證明,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簽證。
- 問: 海外所得的認定時點為何?
答:海外所得係以給付日作為所得的認定時點。亦即民國99年1月1日以後給付的海外所
得,應該在給付日所屬年度,計入當年度的個人基本所得額。
給付日所屬年度,如果是股票交易所得,是指股票買賣交割日年度;如果是基金受益憑證交易所得,是指契約約定核算買回價格之日所屬年度。
海外所得如為外國貨幣或以外國貨幣計價,應按給付日台灣銀行買入及賣出貨幣即期外匯收盤價之平均數折算新台幣,計算所得額。
- 問: 個人的海外所得有哪些類別項目?
答: 個人的海外所得共有下列11個類別項目:
1.營利所得;2.執行業務所得;3.薪資所得;4.利息所得;5.租賃所得;6.權利金所得;7.自力耕作、漁、牧、林、礦所得;8.財產交易所得;9.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10.退職所得;11.其他所得。
- 問: 如果發生海外財產交易損失, 可以扣除海外所得嗎?
答: 財產交易有損失者,得自同年度海外所得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扣除數額以不超過該財產交易所得為限,且損失及所得均以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損益,並經稽徵機關核實認定者為限。
因此,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僅得列報扣除當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不得扣除其他類別之所得,且財產交易所得及損失須依原始取得成本計算損益。
- 問: 海外所得發生在海外, 稅務機關如何掌握個人海外所得的相關資料?
答: 海外所得發生在海外,稅務機關要掌握納稅人的課稅資料,的確不容易。目前,稅務機關最可能掌握的課稅資料就是個人資金海外匯出入的匯款紀錄。
根據《管理外匯條例》的規定,個人新台幣50萬元以上等值外匯收支或交易,應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之規定辦理申報。辦理新台幣結匯申報時,應依據外匯收支或交易有關合約等證明文件,誠實填妥「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經由外匯指定銀行向中央銀行申報。此份向中央銀行申報的資料將是海外所得課稅的重要線索。
另外,稅法也規定,申報海外所得時,應檢附收、付款紀錄、契約書或其他證明所得額之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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